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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

日期:2021-08-14 15:02:20 點擊量:724 作者:管理員

關于發布《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的通知 ——附加英文版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環發〔2004〕75號 




關于發布《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規范危險廢物填埋處置設施建設工作,現發布《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請遵照執行。 
  附件: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要求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
技術要求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范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防止危險廢物填埋對環境的污染,保護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技術要求。
本技術要求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技術要求由沈陽環境科學研究院起草完成。
本技術要求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解釋。


 




目 錄
1總則…………………………………………………………………1
2編制依據………………………………………………………………1
3術語……………………………………………………………………2
4場址選擇……………………………………………………………3
5總體設計………………………………………………………………4
5.1建設規模與建設內容………………………………………………4
5.2填埋場類型選擇…………………………………………………5
5.3危險廢物入場要求…………………………………………………5
5.4總圖設計……………………………………………………………6
6系統設計………………………………………………………………7
6.1廢物接收及貯存系統………………………………………………7
6.2分析和鑒別系統……………………………………………………7
6.3預處理系統…………………………………………………………9
6.4防滲系統……………………………………………………………9
6.5滲濾液控制系統……………………………………………………10
6.6監測系統…………………………………………………………12
6.7應急系統…………………………………………………………13
7公用工程……………………………………………………………14
7.1供電系統…………………………………………………………14
7.2給水、排水和消防………………………………………………14
7.3采暖、通風與空調………………………………………………15
7.4建筑與結構………………………………………………………15
7.5其它輔助設施……………………………………………………15
8工程施工及驗收………………………………………………………15
8.1 工程施工…………………………………………………………15

8.2工程驗收……………………………………………………………17
9運營管理基本要求……………………………………………………18
9.1運營管理總則……………………………………………………18
9.2 運營條件…………………………………………………………18
9.3 機構設置與勞動定員……………………………………………18
9.4人員培訓…………………………………………………………19
9.5 危險廢物接收制度………………………………………………20
9.6 交接班及運行登記制度…………………………………………20
9.7 環保、安全與健康…………………………………………………21
10 封場…………………………………………………………………23
本技術要求用詞說明…………………………………………………25


1總 則
1.1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2001)等相關法律法規,實現危險廢物無害化安全處置目標,規范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驗收和運行管理,防止危險廢物填埋處置對環境造成污染,制定本技術要求。
1.2本要求適用于新建、擴建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
1.3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應以本地區需填埋的危險廢物量、經濟發展水平和自然條件為基礎,結合城市經濟建設與科學技術的發展,確定合理的建設規模,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4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應符合區域性環境保護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其建設規模、布局和選址應在進行技術、經濟和環境論證基礎上,進行比選后確定。
1.5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應采用成熟可靠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對于采用的新技術和設備,應經充分的技術經濟論證后確定。
1.6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應堅持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合理確定配套工程,提高運營管理水平,降低運營成本。
1.7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工程建設,除應符合本技術要求外,還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規定。
2編制依據
下列標準和文件所含的條文,通過本技術要求引用構成本要求的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3)《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4)《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5)《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6)《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8598)
(7)《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
(8)《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腐蝕性鑒別》(GB5085.1)
(9)《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GB5085.3)
(10)《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2)
(11)《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測定方法》(GB/T 15555.1~12)
(12)《多氯聯苯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13015)
(13)《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GB15562.2)
(14)《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
(15)《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
(16)《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
(17)《地下水水質標準》(GB/T14848)
(1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
(19)《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
(20)《堤防工程設計規范》(GB50286)
(21)《碾壓式土石壩設計規范》(SL274)
(22)《水工混凝土結構設計規范》(SL/T191)
(23)《地基和基礎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2)
(24)《土方與爆破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201)
(25)《碾壓式土石壩施工技術規范》(SDJ213)
(26)《堤防工程施工規范》(SL260)
(27)《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
(28)《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
(29)《構筑物抗震設計規范》(GB50191)
(30)《建筑設計防火規范》(CBJ16)等相關標準
當上述標準和文件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術語
3.1危險廢物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3.2填埋場
處置廢物的一種陸地處置設施。它由若干個處置單元和構筑物組成,處置場有界限規定,主要包括廢物預處理設施、廢物填埋設施和滲濾液收集處理設施。
3.3計劃填埋量
在計劃填埋年限中危險廢物的填埋量與覆蓋物量之和。
3.4相容性
某種危險廢物同其他危險廢物或填埋場中其他物質接觸時不產生氣體、熱量、有害物質,不會燃燒或爆炸,不發生其他可能對填埋場產生不利影響的反應和變化。
3.5防滲層
人工構筑的防止滲濾液進入地下水的隔水層。
3.6雙人工襯層
由一層壓實的低滲透性土壤和上鋪的兩層人工合成襯層組成的防滲層。
3.7穩定化
選用某種適當的添加劑與危險廢物混合,發生某種物理或化學變化,將其轉變為低溶解性、低遷移性及低毒性物質的過程。
3.8固化
在危險廢物中加入某些添加劑,使其轉變為緊密固體的過程。
4場址選擇
4.1填埋場場址的選擇應符合國家及地方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要求,場址應處于一個相對穩定的區域,不會因自然或人為的因素而受到破壞。填埋場作為**性的處置設施,封場后除綠化以外不能做它用。
4.2填埋場場址的選擇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4.3填埋場場址不應選在城市工農業發展規劃區、農業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考古)保護區、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供水遠景規劃區、礦產資源遠景儲備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
4.4填埋場距飛機場、軍事基地的距離應在3000米以上。
4.5填埋場場界應位于居民區800米以外,應保證在當地氣象條件下對附近居民區大氣環境不產生影響。
4.6填埋場場址應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標高線以上,并在長遠規劃中的水庫等人工蓄水設施淹沒區和保護區之外。若確難以選到百年一遇洪水標高線以上場址,則必須在填埋場周圍已有或建筑可抵擋百年一遇洪水的防洪工程。
4.7填埋場場址距地表水域的距離應大于150米。
4.8填埋場場址的地質條件應符合下列要求:
(1)能充分滿足填埋場基礎層的要求;
(2)現場或其附近有充足的粘土資源以滿足構筑防滲層的需要;
(3)位于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地主要補給區范圍之外,且下游無集中供水井;
(4)地下水位應在不透水層3米以下。如果小于3米,則必須提高防滲設計要求,實施人工措施后的地下水水位必須在壓實粘土層底部1米以下;
(5)天然地層巖性相對均勻、面積廣、厚度大、滲透率低;
(6)地質構造相對簡單、穩定,沒有活動性斷層。非活動性斷層應進行工程安全性分析論證,并提出確保工程安全性的處理措施。
4.9填埋場場址選擇應避開下列區域:破壞性地震及活動構造區;海嘯及涌浪影響區;濕地和低洼匯水處;地應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區;石灰巖溶洞發育帶;廢棄礦區或塌陷區;崩塌、巖堆、滑坡區;山洪、泥石流地區;活動沙丘區;尚未穩定的沖積扇及沖溝地區;高壓縮性淤泥、泥炭及軟土區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場安全的區域。
4.10填埋場場址必須有足夠大的可使用容積以保證填埋場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長的使用期。
4.11填埋場場址應選在交通方便、運輸距離較短,建造和運行費用低,能保證填埋場正常運行的地區。
5總體設計
5.1建設規模與建設內容
5.1.1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的建設規模應根據填埋場服務范圍內的危險廢物種類、可填埋量、分布情況、發展規劃以及變化趨勢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并應滿足4.10要求。
5.1.2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應主要以省為服務區域,根據當地危險廢物填埋量的情況,采取一步到位或分期建設的方式集中建設。就避免過于分散建設危險廢物填埋場或已建填埋設施長期閑置。
5.1.3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場應包括接收與貯存系統、分析與鑒別系統、預處理系統、防滲系統、滲濾液控制系統、填埋氣體控制系統、監測系統、應急系統及其他公用工程等。
5.2填埋場類型選擇
5.2.1填埋場根據場地特征可分為平地型填埋場和山谷型填埋場,根據填埋坑基底標高又可分為地上填埋場和凹坑填埋場。
5.2.2填埋場類型的選擇應根據當地特點,優先選擇滲濾液可以根據天然坡度排出、填埋量足夠大的填埋場類型。
5.3危險廢物入場要求
5.3.1禁止填埋的廢物
(1)醫療廢物;
(2)與襯層不相容的廢物。
5.3.2可填埋的危險廢物
可填埋的危險廢物包括《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除5.3.1規定以外的所有危險廢物。
(1)直接入場填埋的廢物
①根據《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和《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測定方法》(GB/T15555.1~12)測得的廢物浸出液中有害成分濃度低于表5-1中的允許進入填埋區控制限值的廢物;
②根據《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和《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測定方法》(GB/T15555.1~12)測得的廢物浸出液pH值在7.0~12.0之間的廢物。 
表5-1危險廢物允許進入填埋區的控制限值
序號 項目 穩定化控制限值(mg/L)


 

1 有機汞 0.001
2 汞及其化合物(以總汞計) 0.25
3 鉛(以總鉛計) 5
4 鎘(以總鎘計) 0.50
5 總鉻 12
6 六價鉻 2.50
7 銅及其化合物(以總銅計) 75
8 鋅及其化合物(以總鋅計) 75
9 鈹及其化合物(以總鈹計) 0.20
10 鋇及其化合物(以總鋇計) 150
11 鎳及其化合物(以總鎳計) 15
12 砷及其化合物(以總砷計) 2.5
13 無機氟化物(不包括氟化鈣) 100
14 氰化物(以CN計) 5


 

(2)必須預處理后入場填埋的廢物
①根據《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和《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測定方法》(GB/T15555.1~12)測得廢物浸出液中任何一種有害成分濃度超過表5-1中允許進入填埋區的控制限值的廢物; 
②根據《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和《固體廢物浸出毒性測定方法》(GB/T15555.1~12)測得的廢物浸出液pH值≤7.0和≥12.0的廢物;
③本身具有反應性、易燃性的廢物;
④含水率高于85%的廢物; 
⑤液體廢物。 
5.4總圖設計
5.4.1危險廢物填埋場的總圖設計,應根據廠址所在地區的自然條件,結合生產、運輸、環境保護、職業衛生與勞動安全、職工生活,以及電力、通訊、熱力、給水、排水、污水處理、防洪等設施,經多方案綜合比較后確定。
5.4.2 危險廢物填埋場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設置,應符合城市交通的有關要求,人流、物流應分開,并應方便危險廢物運輸車的進出。
5.4.3 危險廢物填埋場的附屬生產設施、生活服務設施等輔助設施,應根據社會化服務原則統籌考慮,避免重復建設。
5.4.4 危險廢物填埋場周圍應設置寬度不小于10米的綠化隔離帶,及安裝防止家畜、野生動物和無關人員進入的必要設施。
5.4.5危險廢物填埋場應以填埋區為重點進行布置,填埋場附屬設施占地比例不應超過總面積的50%。分析監測區、預處理區、貯存區和滲濾液處理區應按危險廢物處理流程合理安排。若分期建設,應在作總平面布置時預留分期工程場地。
5.4.6山谷型填埋場的總平面布置應考慮填埋坑的標高范圍、山體穩定性、植被保護、地表水和地下水狀況、土石方工程量、物料運輸條件等因素。
5.4.7危險廢物物流的出入口、接收、貯存、轉運和處置場所等主要設施應與填埋場的辦公和生活服務設施相隔離。
5.4.8填埋場入口處必須設有相應噸位的地磅房,地磅房應有良好的通視條件,與廠界的距離應大于一輛最長車的長度且宜為直通式。
5.4.9危險廢物填埋場必須建有停車場和洗車設施。
5.4.10場區道路的設置應滿足交通運輸、消防、綠化及各種管線的鋪設要求。道路的荷載等級應根據交通情況確定。
5.4.11危險廢物填埋場區主要道路的行車路面寬度不宜小于6m,車行道宜設環形道路。各個處理系統旁都應設消防道路,消防道路的寬度不應小于3.5m。宜采用混凝土或瀝青路面,道路的荷載等級應按國家《廠礦道路設計規范》(GBJ22)中三級或三級以上標準設計。
5.4.12危險廢物填埋場的綠化布置應符合全廠總圖設計要求合理安排綠化用地。
5.4.13場區的綠化覆蓋率應與城市綠化規定相協調,宜大于30%。
5.4.14廠區綠化應結合當地自然條件選擇適宜的植物。
5.4.15封場之后場址應進行綠化,并按封場要求執行。
6系統設計
6.1廢物接收及貯存系統
6.1.1填埋場計量設施宜置于填埋場入口附近,并應滿足運輸廢物計量要求。
6.1.2 廢物接受區應放置放射性廢物快速檢測報警系統,避免放射性廢物入場。
6.1.3填埋場應設有初檢室,對廢物進行物理化學分類。
6.1.4填埋場應設貯存設施
(1)貯存設施的建設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的要求。
(2)貯存設施的建設應便于廢物的存放與回取。
(3)貯存設施內應分區設置,將已經過檢測和未經過檢測的廢物分區存放;經過檢測的廢物應按物理、化學性質分區存放。不相容危險廢物應分區并相互遠離存放。
(4)應設包裝容器專用的清洗設施。
(5)應單獨設置劇毒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及酸、堿、表面處理廢液等廢物的貯罐。
(6)貯存設施應有抗震、消防、防盜、換氣、空氣凈化等措施,并配備相應的應急安全設備。
6.2分析和鑒別系統
6.2.1填埋場必須自設分析實驗室,對入場的危險廢物進行分析和鑒別。建有分析實驗室的綜合性危險廢物處置廠,其分析能力必須同時滿足焚燒、填埋及綜合利用的分析項目要求。
6.2.2填埋場自設的分析實驗室應按有毒化學品分析實驗室的建設標準建設,分析項目應滿足填埋場運行要求,至少應具備Cr、Zn、Hg、Cu、Pb、Ni等重金屬及氰化物等項目的檢測能力,及進行廢物間相容性實驗的能力。超出自設分析實驗室檢測能力以外的分析項目,可采用社會化協作方式解決。
表6-1 主要儀器設備
序號 名稱 用途
1 原子吸收儀(AA) 金屬分析
2 氣相色譜儀(GC) 揮發性化合物分析
3 離子交換色譜儀(IC) 陰、陽離子分析
4 HNU光度計 大氣質量監測
5 紫外分光光度計(VV) 有機/無機化合物分析
6 COD裝置
7 TOC分析儀 總有機碳分析
8 計算機 數據庫維護及其它日常管理
9 打印機 打印輸出
10 采樣車 采樣及材料運輸
表6-2 分析實驗室普通儀器設備
序號 名稱


 

1 PH
2 電導儀
3 溶氧儀
4 分析天平
5 光電天平
6 電爐/加熱板
7 馬弗爐
8 消化設備
9 磨碎機和研磨機
10 翻轉震動器
11 震動篩
12 各種采樣器
13 蒸餾水設備
14 真空泵
15 離心機
16 冰箱
17 熱電偶
18 試劑和玻璃器皿



6.2.3
分析試驗室不應布置在震動大、多灰塵、高噪聲、潮濕和強磁場干擾的地方。
6.2.4分析實驗室配備的主要設備和儀器宜滿足表6-1和表6-2要求,另外還需配
備快速定性或半定量的分析手段。
6.2.5應建立危險廢物數據庫對有關數據進行系統管理。
6.3預處理系統
6.3.1對不能直接入場填埋的危險廢物必須在填埋前進行穩定化/固化處理,并建相應設施。
6.3.2焚燒飛灰可采用重金屬穩定劑或水泥進行穩定化/固化處理。
6.3.3重金屬類廢物應在確定重金屬的種類后,采用硫代硫酸鈉、硫化鈉或重金屬穩定劑進行穩定化處理,并酌情加入一定比例的水泥進行固化。
6.3.4酸堿污泥可采用中和方法進行穩定化處理。
6.3.5含氰污泥可采用穩定化劑或氧化劑進行穩定化處理。
6.3.6散落的石棉廢物可采用水泥進行固化;大量的有包裝的石棉廢物可采用聚合物包裹的方法進行處理。
6.4防滲系統
6.4.1填埋場防滲系統應以柔性結構為主,且柔性結構的防滲系統必須采用雙人工襯層。其結構由下到上依次為:基礎層、地下水排水層、壓實的粘土襯層、高密度聚乙烯膜、膜上保護層、滲濾液次級集排水層、高密度聚乙烯膜、膜上保護層、滲濾液初級集排水層、土工布、危險廢物。
6.4.2在填埋場選址不能符合4.8要求時,可采用鋼筋混凝土外殼與柔性人工襯層組合的剛性結構,以滿足4.8要求。其結構由下到上依次為:鋼筋混凝土底板、地下水排水層、膜下的復合膨潤土保護層、高密度聚乙烯防滲膜、土工布、卵石層、土工布、危險廢物。四周側墻防滲系統結構由外向內依次為:鋼筋混凝土墻、土工布、高密度聚乙烯防滲膜、土工布、危險廢物。
6.4.2粘土襯層
(1)粘土塑性指數應>10%,粒徑應在0.075- 4.74mm之間,至少含有20%細粉,含砂礫量應<10%,不應含有直徑>30mm的土粒。
(2)若現場缺乏合格粘土,可添加4-5%的膨潤土。宜選用鈣質膨潤土或鈉質膨潤土,若選用鈉質膨潤土,應防止化學品和滲濾液的侵害。
(3)必須對粘土襯層進行壓實,壓實系數≥0.94,壓實后的厚度應≥0.5m,且滲透系數≤1.0×10-175px/s。
(4)在鋪設粘土襯層時應設計一定坡度,利于滲濾液收集。
(5)在周邊斜坡上可鋪設平行于斜坡表面或水平的鋪層,但平行鋪層不應建在坡度大于1:2.5的斜坡上,應使一個鋪層中的高滲透區與另一個鋪層中的高滲透區不連續。
6.4.3人工合成襯層
(1)人工襯層材料應選擇具有化學兼容性、耐久性、耐熱性、高強度、低滲透率、易維護、無二次污染的材料。若采用高密度聚乙烯膜,其滲透系數必須≤1.0×10-300px/s。
(2)柔性填埋場中,上層高密度聚乙烯膜厚度應≥2.0mm;下層高密度聚乙烯膜厚度應≥1.0mm。剛性填埋場底部以及側面的高密度聚乙烯膜的厚度均應≥2.0mm。
6.4.4在鋪設人工合成襯層以前必須妥善處理好粘土襯層,除去磚頭、瓦塊、樹根、玻璃、金屬等雜物,調配含水量,分層壓實,壓實度要達到有關標準,最后在壓平的粘土襯層上鋪設人工合成襯層,以使粘土襯層與下人工合成襯層緊密結合。
6.4.5 剛性結構填埋場鋼筋混凝土箱體側墻和底板作為防滲層,應按抗滲結構進行設計,按裂縫寬度進行驗算,其滲透系數應≤1.0×10-150px/s。
6.5滲濾液控制系統
6.5.1滲濾液集排水系統 
(1)系統設置
滲濾液集排水系統根據所處襯層系統中的位置可分為初級集排水系統、次級集排水系統和排出水系統。
①初級集排水系統應位于上襯層表面和廢物之間,并由排水層、過濾層、集水管組成,用于收集和排除初級襯層上面的滲濾液。
②次級集排水系統應位于上襯層和下襯層之間,用于監測初級襯層的運行狀況,并作為初級襯層滲濾液的集排水系統。
③排出水系統應包括集水井、泵、閥、排水管道和帶孔的豎井等。集水井用于收集來自集水管道的滲濾液,若集水井設置在場外,管道與襯層之間應注意密封,防止滲漏;泵的材質應與滲濾液的水質相容;分單元填埋時,可在集水管末端連接兩個閥門,使未填埋區的雨水排至雨水溝,使填埋區的滲濾液排至污水處理系統。
(2)材料選擇
集排水系統所用材料應包括排水材料、過濾層材料和管材。
①底部排水材料的滲透系數應≥2.5px/s,可采用有級配的卵石或土工網格。
②過濾層可采用砂或土工織物。
③集排水管道應首先用無紡布包裹,再采用粒徑為30-50mm的卵石覆蓋,管道材料及無紡布應符合耐腐蝕性和高強度要求。集排水管管道材料應采用高密度聚乙烯。
④次級集排水系統排水層可用卵石或土工網格。如用土工網格可不設集排水管道。次級集排水系統必須設立坡面排水層。
(3)若填埋坑分單元建設,滲濾液排出裝置應按不作業單元與作業單元液體分開排放設計。
(4)若滲濾液沉積堵塞管道,應在管道設計環節考慮管道清洗的可能性,保證管道暢通。
6.5.2雨水集排水系統
(1)柔性填埋場作業單元應用臨時襯層覆蓋,剛性填埋場作業單元應設置遮雨蓬;
(2)山谷型填埋場上游雨水排水溝應根據地形設立,繞過填埋場排入下游;若條件所限難以繞過,可用管道從填埋場下部穿過,應避免管道對底部結構造成破壞。上游可設立防洪調整池,用于接收雨水沖刷下來的泥土和緩沖雨水對系統的壓力。應定期清理淤泥,避免溝渠淤積。
(3)周邊雨水集排水溝渠可設在填埋場四周、道路外側、四周斜壁或與上游雨水溝建在一起。截面形狀可根據施工材料不同建成梯形、半圓形或矩形。溝渠的材料可選用混凝土或塑料。
(4)填埋區宜設立分區獨立排水系統,將填埋區的滲濾液和未填埋區的未污染雨水分別排出。應對貯存區及運輸車輛工作區前期雨水進行收集、檢測及相應的處理。
(5)在較深的填埋場中,可在坡面上設置排水渠,收集和排放落在坡面上的雨水;當廢物填至這一高度時,可填入卵石,使其成為滲濾液排水溝。
(6)封場后的填埋場表面集排水溝應與周邊集排水溝結合在一起,便于雨水排放。
6.5.3地下水集排水系統
(1)地下水排水系統應由砂石過濾材料包裹穿孔管構成的暗溝組成。在管溝下部應鋪設混凝土管基,管道四周應用礫石覆蓋。
(2)應按水流方向布置干管,在橫向上布置支管。
(3)排水能力設計應有一定富余,管道直徑應不小于200mm。 
(4)地下水集排水系統應進行**維護。
6.5.4滲濾液處理系統
(1)滲濾液在排入自然環境前必須經過嚴格處理,滿足廢水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2)填埋場內必須自設滲濾液處理設施,嚴禁將危險廢物填埋場的滲濾液送至其它污水處理廠處理。
(3)應根據各地危險廢物種類不同,設置相應的滲濾液調節池調節水質水量。滲濾液處理前應進行預處理,預處理應包括水質水量的調整、機械過濾和沉砂等。
(3)滲濾液處理應以物理、化學方法處理為主,生物處理方法為輔。可根據不同填埋場的不同特性確定適用的處理方法。
①物理化學方法可采用絮凝沉淀、化學沉淀、砂濾、吸附、氧化還原、反滲透和超濾等,以去除水中的無機物質和難以生物降解的有機物質。
②生物處理法可采用活性污泥、接觸氧化、生物濾池、生物轉盤和厭氧生物等處理方式去除水中的有機物質。
(4)滲濾液宜在固化處理工藝中循環利用。
6.6監測系統
6.6.1填埋場應設置監測系統,以滿足運行期和封場期對滲濾液、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氣的監測要求,并應在封場后連續監測30年。
6.6.2 滲濾液監測
(1)主收集管滲濾液監測
①滲濾液監測點位應位于每個滲濾液集水池。
②滲濾液監測指標應包括水位及水質。主要水質指標應根據填埋的危險廢物主要有害成分及穩定化處理結果來確定。
③采樣頻率應根據填埋場的特性、覆蓋層和降水等條件確定。滲濾液水質、水位監測頻率應最少每月一次。
(2)次級收集管滲濾液監測
①應對次級收集管的水量和污染物濃度進行監測,以檢查初級襯層系統的滲漏情況。
②監測指標及頻率應與主收集管滲濾液要求相同。
6.6.3地下水和地表水監測
(1)地下水監測井應盡量接近填埋場,各監測井應沿地下水滲流方向設置。上游設一眼,下游至少設三眼,成扇形分布。監測井深度應足以采取具有代表性的樣品。
(2)地下水監測指標應包括水位和水質兩部分。水質監測指標應與滲濾液監測指標相同。
(3)在使用期、封場期及封場后的管理期內,應每兩個月監測一次,運轉初期每月一次,全分析一年一次。發現地下水出現污染現象時,應加大取樣頻率,并根據實際情況增加監測項目,查出原因以便進行補救。
(4)地表水應從排洪溝和雨水管取樣后與地下水同時監測,監測項目應與地下水相同;每年豐水期、平水期、枯水期各監測1次。
6.6.4廢氣監測
(1)場區內、場區上風向、場區下風向、集水池、導氣井應各設一個采樣點。污染源下風向為主要監測方位。超標地區、人口密度大地區、距離工業區較近的地區應加大采樣密度。
(2)監測項目應根據填埋的危險廢物主要有害成分及穩定化處理結果來確定。填埋場運行期間,應每月取樣一次,如出現異常,取樣頻率應適當增加。
6.7應急系統
6.7.1應制定完備的事故應急預案,并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使其掌握基本應急技能。
6.7.2填埋場應設置事故報警裝置和緊急情況下的氣體、液體快速檢測設備。
6.7.3填埋場應設置滲濾液滲漏應急池等應急預留場所,還應設置危險廢物泄漏處置設備。
6.7.4填埋場應設置全身防護、呼吸道防護等安全防護裝備,并配備常見的救護急用物品和中毒急救藥品。
7公用工程
7.1供電系統
7.1.1填埋場用電負荷應為AC380/220V,負荷等級為三級。
7.1.2高壓配電裝置、繼電保護和安全自動裝置、過電壓保護和接地的技術要求,應分別符合國家《3~110kV高壓配電裝置設計規范》(GB50062)、《交流電氣裝置的過電壓保護和絕緣配合》(DL/T620)和《交流電氣裝置接地》(DL/T621)中有關規定。
7.1.3照明設計應符合國家《工業企業照明設計》(GB50034)中有關規定,并應滿足應急照明要求。
7.2給水、排水和消防
7.2.1 給水
(1)填埋場應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設施。生活用水、鍋爐用水及其他生產用水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
(2)廠區給水管網宜采用生活給水和消防給水聯合供水系統。
7.2.2 排水
(1)雨水量設計重現期應符合國家《室外排水設計規范》(GBJ14)中有關規定。
(2)輔助工程排水應符合國家現行的相關規定。
7.2.3 消防
(1)填埋場消防設施的設置必須滿足場區消防要求。
(2)填埋場管理區應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中有關規定。
(3)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設有火情監測和滅火設施。
(4)消防器材的設置應符合國家《建筑滅火器配制設計規范》(GBJ140)中有關規定,并定期檢查、驗核消防器材效用,做到及時更換。
(5)管理區各系統廠房的防火分區面積,應按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 16)中有關規定進行劃分。
7.3 采暖、通風與空調
7.3.1填埋場各建筑物冬、夏季負荷計算的室外計算參數,應符合國家《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J19)中有關規定。
7.3.2建筑物的采暖、通風設計應符合國家《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J19)中有關規定。
7.3.3 實驗室和貯存間必須設置事故排風裝置、正常情況下的換氣系統以及其他應急設備,防止人員傷害及有機氣體燃爆風險。
7.3.4 當其它建筑物機械通風不能滿足工藝對室內溫度、濕度要求時應設空調裝置。
7.4建筑與結構
7.4.1填埋場區建筑的造型應簡潔、新穎,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廠房的平面布置和空間布局應滿足工藝設備布置要求,同時應考慮今后生產發展和技術改造的可能性。
7.4.2廠房及辦公用房的建筑、防腐、采光、通風、消防等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相關標準中有關規定。
7.4.3填埋場區及管理區用房應按化工企業通風標準設計,并應考慮密封、防腐、地面防滲、地面坡度及地面沖洗水收集溝等。
7.5其它輔助設施
7.5.1 填埋場宜設置機修間,機修間應負責全廠設備日常維護、保養、小修應急等任務。設備的大、中修宜通過社會化協作解決。
7.5.2機修間應配備必須的金工設備、機械工具、搬運設備、備用品和消耗品。
7.5.3鍋爐房、供配電室的設計和建設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要求。
8工程施工及驗收
8.1工程施工 
8.1.1施工前應根據設計文件或招標文件編制施工方案和準備施工設備及設施,并合理安排施工場地。
8.1.2 填埋場工程應根據工程設計文件和設備技術文件進行施工和安裝。
8.1.3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環境監理經驗或有熟悉環境工程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的第三方單位,對工程施工進行工程環境監理。
8.1.4設計單位應將工程環境監理的費用納入投資概算。
8.1.5工程施工應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建設單位應依據設計文件中的環境保護要求,在施工招標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監理招標文件、監理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的環境保護責任。施工單位在建設項目施工階段,應嚴格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和項目設計文件中的環境保護要求,落實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措施。
8.1.6填埋場工程施工變更應按設計單位的設計變更文件進行。
8.1.7施工安裝使用的材料應符合相關的國家現行標準及設計要求;對國外引進的專用填埋設備與材料,應按供貨商提供的設備技術規范、合同規定及商檢文件執行,并應符合我國現行國家或行業標準的相應要求。
8.1.8填埋場各項建筑、安裝工程除應按相應專業現行規范進行施工外,封場系統應符合相應的封場要求,粘土襯層、人工合成襯層、集排水系統的施工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 粘土襯層施工
①粘土襯層壓實前,應使土料含水量略高于最佳含水量,以超過最佳含水量的3%以內為宜。
②粘土襯層碾壓設備重量及碾壓參數應現場試驗后確定,宜采用羊足碾。不應采用振動的輥子作為壓實粘土的工具。
(2)人工合成襯層施工
①承擔人工合成襯層施工的公司及個人,應具備鋪設類似人工合成襯層材料的資質。
②人工合成襯層應保持完好,鋪設人工合成襯層前必須完成基床的準備工作。
③按合理位置及順序放置人工合成襯層,接縫應盡量與斜坡平行,水平接縫應放在填埋單元的底部,至少離斜坡坡腳處1.5m遠。每天鋪設的人工合成襯層應在當天完成焊接。
④必須用合格的焊接機并采用正確的焊接方法進行焊接,焊接時氣溫應在4-40℃之間,嚴禁將襯層材料暴露于雨中或塵埃中,嚴禁在大風中焊接。必須用肉眼觀察所有接縫,應對所有接縫起點進行自毀測試,每150m長焊縫應進行一次打壓試驗,嚴格保證焊接質量。
⑤人工合成襯層應盡快在錨固槽中錨固,防止襯層移動。
(3)集排水系統施工
①若用砂石層作為初級排水材料時,鋪設砂石前應對砂石的性狀進行核查,不應使用石灰巖類物質,在排水層和過濾層材料中不應含有有機雜質,石塊要用卵石。排水層厚度應根據填埋場內一年滲濾液的最高流量來確定。
②若用土工網格作為初級排水材料時,土工網格上下兩面均應以復合無紡布作為保護層。并應盡量縮短土工網格和土工織物暴露在陽光下的時間。
③根據坡面的高度,若坡高較小,可以在坡面上只鋪集排水管道或只鋪設土工網格排水層;若坡高較大,則應在坡面上作土工網格排水層和人工合成襯層的固定工作,以防土工網格與人工合成襯層在坡面上發生滑動。
④禁止鋪設設備在襯層上直接行駛。施工過程中,所有操作均應用輕型設備完成,手推車的車腳要用無紡布包裹,避免傷害襯層和集排水設施。
⑤滲濾液集排水管可設在管槽中,也可直接鋪在襯層內。管槽應以一定的坡度朝向檢修孔或排出孔,以利于滲濾液排出。管槽內應先鋪設土工織物保護襯層,后鋪設砂過濾保護層。帶孔集排水管四周和頂部應鋪設粒徑為30-50mm的卵石。
⑥穿過襯層的所有集排水管都應加裝防滲管套,并將管套焊接在襯層上,也可用法蘭連接,管套周圍應鋪設壓實粘土。
⑦在管槽外的集排水管應封閉在厚度≥1500px的壓實粘土層或裝入防滲套管內。
⑧用護籠使集排水豎管直立在填埋區上,豎管應建在底部集排水管之上,保證氣體和液體順暢流動。
⑨管道施工完工后應沖洗管道,清除施工碎片并檢察有無破損、漏水。
8.2工程驗收
8.2.1 危險廢物填埋場及其全部輔助系統與設備、設施試運行合格,具備運行條件時,應及時組織工程驗收。
8.2.2 預處理工藝設施和填埋區設施竣工前,嚴禁填埋。
8.2.3未按期完成但不影響填埋場運行的少量土建工程、設備、儀器等,在落實具體解決方案和完成期限后,可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8.2.4 重要結構部位、隱蔽工程、地下管線,應按工程設計要求和驗收規范由工程監理人員及時進行中間驗收,并應由建設單位定期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工程環境監理總結報告,作為工程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必備文件。未經中間驗收,不得進行覆蓋工程和后續工程。
8.2.5 填埋場工程驗收除應按《建設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相應專業現行驗收規范執行外,還應符合相應的系統設計要求。
9運營管理基本要求
9.1運營管理總則
9.1.1為實現危險廢物集中填埋處置的科學管理、規范作業,保證安全運行、提高效率、降低運行成本、有效防止二次污染,達到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置的目的,制定本運營管理要求。
9.1.2本運營管理要求適用于危險廢物集中填埋處置場的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
9.1.3危險廢物集中填埋處置場的運行、維護和安全管理除應執行本運營管理要求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定。
9.2運營條件
9.2.1 應具有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有關危險廢物集中處置活動。
9.2.2 應具有相應數量經過培訓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9.2.3 應具有完備的保障危險廢物安全填埋的規章制度。
9.2.4 應具有保證安全填埋場正常運行的周轉資金和輔助原料。
9.2.5 應具有合格的廢物收集系統。
9.2.6應具有完備的事故應急系統。
9.3 機構設置與勞動定員
9.3.1 安全填埋場運營機構設置應包括管理職能部門、技術部門、填埋作業部門、后勤保障部門。其中管理職能部門負責日常辦公、生產管理、財務管理、動力設備管理、環保管理等。技術部門應負責危險廢物的入場接收、貯存、分析與鑒別、預處理、滲率液處理、監測等。填埋作業部門應負責危險廢物的運輸中轉、廢物入場填埋等。后勤保障部門應負責車輛維修保養、物資供給、后勤保障等。
9.3.2安全填埋場勞動定員應按照定崗定量、精簡有效的原則,根據填埋場建設規模、年填埋量、填埋工藝特點、技術水平、自動控制水平、投資體制、當地社會化服務水平和經濟管理的要求合理確定。
9.4 人員培訓
9.4.1 安全填埋場應對操作人員、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緊急處理等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
9.4.2 培訓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一般要求
① 熟悉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法律和規章制度;
② 了解危險廢物危險性方面的知識;
③ 明確危險廢物安全填埋和環境保護的重要意義;
④ 熟悉危險廢物的分類和包裝標識;
⑤ 熟悉危險廢物填埋操作流程;
⑥ 掌握勞動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使用的知識和個人衛生措施;
⑦ 熟悉處理泄漏和其它事故的應急操作程序。
⑧了解人員急性中毒癥狀,掌握常見的中毒急救知識。
(2) 危險廢物安全填埋處置操作人員和技術人員的培訓還應包括:
① 危險廢物接收、搬運、貯存和填埋的具體操作;
② 設備的正常運行,包括設備的啟動和關閉;
③ 保持設備良好運行的條件;
④ 設備運行故障的檢查和排除;
⑤ 事故或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以及安全防護、緊急疏散;
⑥ 設備日常和定期維護;
⑦ 設備運行及維護記錄,事故和其它事件的記錄及報告;
⑧ 技術人員應掌握危險廢物填埋處置的相關理論知識和處置設備的基本工作原理。
9.5 危險廢物接收制度
9.5.1 危險廢物接收應認真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9.5.2 安全填埋場有責任培訓運輸單位對危險廢物包裝發生破裂、泄漏或其它事故進行處理的能力。
9.5.3 危險廢物運輸單位必須具有危險廢物運輸資質,危險廢物運輸車必須具備采取相應應急措施的能力。
9.5.4 危險廢物現場交接時應認真核對危險廢物的數量、種類、標識等,并確認與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是否相符。
9.5.5 安全填埋場應對接收的廢物及時登記。
9.6 交接班及運行登記制度
9.6.1 為保證安全填埋場生產活動安全有序進行,必須建立嚴格的交接班制度,內容包括:
(1)生產設施、設備、工具及生產輔助材料的交接;
(2)危險廢物的交接;
(3)運行記錄的交接;
(4)上下班交接人員應在現場進行實物交接;
(5)運行記錄交接前,交接班人員應共同巡視現場;
(6)交接班程序未能順利完成時,應及時向生產管理負責人報告;
(7)交接班人員應對實物及運行記錄核實確定后簽字確認。
9.6.2 安全填埋場應當詳細記載每日接收、貯存及填埋的危險廢物類別、數量,有無事故或其他異常情況等,并按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有關規定,保管需存檔的轉移聯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記錄檔案和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報告應與轉移聯單同期保存。
9.6.3 當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管理部門應依據這些準確信息建立數據庫,為管理和處置危險廢物提供可靠的依據。
9.6.4 安全填埋場設施運行狀況、設施維護和危險廢物填埋處置等記錄的主要內容包括:
(1)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記錄;
(2) 危險廢物接收登記記錄;
(3) 危險廢物進廠運輸車車牌號、來源、重量、進場時間、離場時間等記錄;
(4) 設施運行記錄;
(5) 每日按時間順序記錄填埋危險廢物的種類、數量;
(6) 填埋設施維修情況記錄;
(7) 環境監測數據記錄;
(8) 生產事故及處置情況記錄。
9.7 環保、安全與健康
9.7.1 一般規定
(1)安全填埋場在設計、施工和生產過程中,必須高度重視環保、安全與健康, 采取有效措施和各種預防手段, 嚴格執行以下規范和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監察規定》(勞動部第3號令)
《建設項目(工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和技術措施驗收辦法》(勞安字〔1992〕1號)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12801)
《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GB5083)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J140)
《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
《電氣設備安全設計導則》(GB4064)
《安全色》(GB2893)
《安全標志》(GB2894)
《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勞部發〔1995〕405號)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國經貿安全〔2002〕89號)等其它標準。
(2)建設單位必須在安全填埋場建成運行的同時,保證安全和衛生設施同時投入使用,并制定相應的操作規程。
9.7.2應禁止場外無關人員進入。
9.7.3安全填埋場應安裝24小時保安系統。
9.7.4安全填埋場運作場地入口處應設一定數量的光字牌。標明危險字樣,牌子必須從7m遠處清晰可見。
9.7.5 安全生產
(1) 安全填埋場生產過程安全管理應符合國家《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12801)中有關規定。
(2)各工種、崗位應根據工藝特征和具體要求制定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并嚴格執行。
(3)各崗位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崗位培訓并持證上崗。
(4)嚴禁非本崗位操作管理人員擅自啟、閉本崗位設備,管理人員不允許違章指揮。
(5)操作人員應按電工規程進行電器啟、閉,維修設備一定要有安全、環保和電氣等部門的參加,首先切斷電源后方可維修,維修中一定要注意人身與設備的安全。
(6)操作人員不得貼近聯軸器等旋轉部件。
(7)建立并嚴格執行定期和經常的安全檢查制度,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
(8)應對事故隱患或發生的事故進行調查并采取改進措施。重大事故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9)凡從事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設備安裝、維修人員操作證后才能上崗。
(10)廠內及車間內運輸管理,應符合《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GB4387)中有關規定。
9.7.6 勞動保護
(1)廢物暫存庫等應盡量密閉,以減少灰塵和臭氣外逸。
(2)盡可能采用噪聲小的設備,對于噪聲較大的設備,應采用減震消音措施, 使噪聲符合國家規定標準要求。
(3)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員工應配備防毒面具、防護手套、防護膠靴及防護工作服。
(4)進入高噪聲區域人員必須佩戴性能良好的防噪聲護耳器。
(5)進行有毒、有害物品操作時必須穿戴相應種類專用防護用品,禁止混用;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用畢后物歸原處,發現破損及時更換。
(6)有毒、有害崗位操作完畢,要將防護用品按要求清潔、收管,不得隨意丟棄,不得轉借他人;做好個人安全衛生(洗手、漱口及必要的沐浴)。
(7)嚴禁攜帶或穿戴使用過的防護用品離開工作區。報廢的防護用品應交專人處理,不得自行處置。
(8)應配足配齊各作業崗位所需的個人防護用品,并對個人防護用品的購置、發放、回收、報廢進行登記。防護用品要由專人管理,并定期檢查、更換和處理。
(9)工作區及其它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各種設施及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要由專人維護保養,保證其完好、有效。
(10)對所有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應定期進行體檢并建立健康檔案卡。
(11)應定期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的教育,加強防范措施。
10封場
10.1封場系統由下至上應依次為氣體控制層、表面復合襯層、表面水收集排放層、生物阻擋層以及植被層。
10.1.1氣體控制層
(1)應在封場系統的最底部建設750px厚的砂石排氣層,并在砂石排氣層上安裝氣體導出管。
(2)氣體導出管安裝應符合如下要求:
①氣體導出管應由直徑為375px的高密度聚乙烯制成,豎管下端與安裝在砂石排氣層中的氣體收集橫管相接,豎管上端露出地面部分應設成倒U型,整個氣體導出管成倒T型,氣體收集橫管帶孔并用無紡布包裹。導氣管與復合襯層交界處應進行襪式套封或法蘭密封。
②必須對排氣管進行正確保養,防止地表水通過排氣管直接進入安全填埋場。
10.1.2表面復合襯層
(1)砂石排氣層上面應設表面復合襯層,其上層為高密度聚乙烯膜,下層為厚度≥1500px的壓實粘土層。
(2)表面人工合成襯層材料選擇應與底部人工合成襯層材料相同,且厚度≥1mm、滲透系數≤1.0×10-300px/s。
10.1.3表面水收集排放層
(1)復合襯層上面應建表面水收集排放層,其材質應選擇小卵石或土工網格。
(2)若選擇小卵石,不必另設生物阻擋層。
(3)若選擇土工網格,必須另設生物阻擋層并解決土工網格與人工合成襯層之間的防滑問題。
10.1.4生物阻擋層
當使用土工網格作為地表水收集排放系統材料時,應在表面水收集排放系統上面鋪一層≥750px厚的卵石,以防止挖洞動物入侵安全填埋場。
10.1.5植被層
封場系統的頂層應設厚度≥1500px的植被層,以達到阻止風與水的侵蝕、減少地表水滲透到廢物層,保持安全填埋場頂部的美觀及持續生態系統的作用。
10.2封場系統的坡度應大于2%。
10.3封場后應對滲濾液進行**的收集和處理,并定期清理滲濾液收集系統。封場后應對提升泵站、氣體導出系統、電力系統等做定期維護。
10.4應預留定期維護與監測的經費,確保在封場后至少持續進行30年的維護和監測。
10.5若因侵蝕、沉降而導致排水控制結構需要修理時,應實行正確的維護方案以防止情況進一步惡化。



本技術要求用詞說明

1 為方便在執行本技術要求條文時區別對待,對于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它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中規定(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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